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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56:55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100万元以上;
  (2)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中(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边疆四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谰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5)每的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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