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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挡光、通风侵权该咋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1:35

  排除妨碍有法可依

  董某菁介绍,法律上规定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主要有四种侵权类型:妨碍他人正当的截水、排水权利;妨碍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权;侵害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侵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及休息权,这类侵权行为又可分为噪音侵权、花木侵权、热气侵权等不同类型。如家居装修时的噪音、饲养宠物过程中的鸡鸣狗叫,都会因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和休息权利而产生相邻权纠纷。

  对于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噪声或其他干扰,相邻方应予谅解和容忍;但对不合理的侵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相邻方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违章建筑判拆除须谨慎

  法院在处理通风、挡光纠纷时,对于原告要求将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的,根据“成物不可毁”的原则必须谨慎适用。对于私自搭建且价值不大的违章建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对于超越建筑规划许可审批的建设范围的违章建筑和其他较大的违章建筑,如果法院判决强行拆除,可能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类违章建筑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拆除或处罚后责令相关人员补办规划手续,更有利于解决矛盾,但被侵权人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对于合法建筑构成侵权的,法院不易判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应适用补偿法则,即赔偿损失。这样可以避免为了保护相对较小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

  换言之,对于因建筑物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考虑到建筑物已形成的客观事实,主要是对不会对建筑的主体部分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如附属物、雨篷、搁置物或悬挂物等),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

  通风、挡光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弥补当事人损失,该损失应是具体明确的,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官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确认不宜自由裁量。而这种请求权“一物只能行使一次”,后买房人应了解买房时的现状,再次以此为由请求补偿的,不予支持。另外,相邻采光、通风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并伴随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而存在,属于物上请求权,不是我国现行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因此,相邻采光、通风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超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仍可受理。房屋挡光、通风侵权该咋办?

  后建成建筑无权主张通风、挡光侵权

  当修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存在妨碍邻居通风、采光之虞时,邻居有权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但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当事人可以委托法院指定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董某菁同时提到,目前鉴定部门出于各种考虑,不愿出面鉴定,这给原告诉讼带来不利影响。

  另外,后建成的建筑物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挡光或影响通风,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前物可造成挡光或影响通风的后果,属于自愿承受。而本案陈女士虽是买房在后,饭店建房在先,但饭店建房因在陈女士所买房子建成的之后,所以不适用自愿承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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