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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施工受伤 劳务关系双方均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5:39

  2014年11月10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为被告张某在高压线下施工,不慎触电摔伤,法院认定原、被告各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983.23元。

  被告张某欲修建养殖场一处,找到原告赵某等人为其焊接大梁,张某向赵某等人支付工资。该养殖场上空有高压线通过,若张某继续施工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故确山县电业公司向张某下达告知单,要求其拆除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而张某坚持施工。2013年1月1日,赵某施工时因触电从房顶摔落,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为被告张某焊接大梁,张某向赵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明知在高压线下建造建筑物是有危险的,仍然组织工人建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赵某在明知施工场所在高压线下仍同意为张某施工,且在没有相关资质情况下承接张某的焊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因伤所受损失共计71966.46元,被告应承担3598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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