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7:40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有义务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本章将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的条件与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联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规范分别加以阐明。

  第一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同计划经济时期建筑工程生产管理及其他相关发包、承包活动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发包、承包主体的合法性

  建筑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或分包时,要具有发包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包条件:

  (1)发包主体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3)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5)实行招标的,发包方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第(4)、(5)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管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承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具备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发包、承包活动内容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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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内容涉及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承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发包、建筑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承发包、工程施工的承发包、工程劳务的承发包、工程项目监理的承发包等。但是在实践中,建筑工程承发包的内容较多的是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

  3.发包、承包行政监控的严格性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具有工期长、造价高、涉及金额巨大、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并且建筑工程使用寿命长,成品后对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难以补救,尤其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必须严格执法,保障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依法进行,实行工程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制度及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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