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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对违法工程保持高压态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4:18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近日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对违法工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除高新开发区、长

  清区外,各区行政所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均应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许可审批事宜。我市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

  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场监理。

  我市还要求,加强施工许可受理条件审查,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要特别加强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审查。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须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是指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项目专项存款证明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款保函。存款证明日期距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之日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金额应当不少于规定数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计划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投资计划作“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要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拆迁情况、施工区域内安全防护措施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特别是对拆迁和安全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

  违法开工行为将被严肃查处。我市规定,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含开发、施工、监理)的违法行为要记录不良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方面实行限制。外地进济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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