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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谈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5:42

  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0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1、B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M工程项目,承包劳务费合同价采用综合闭口包干。 2、本合同定于2006年4月20日开工;于2006年10月20日竣工。3、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22009318元,最终结算价为A公司向建设方的决算总价(B公司参与结算),其中B公司按合同决算总价的10.2%(含税)上缴A公司。4、本工程以A公司向建设方决算总价为依据,A公司在审定B公司结算书后28日内按照结算额的90%支付B公司结算款,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保修金。

  2006年11月底,M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此后,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及时结算工程款,但A公司根本没有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双方矛盾激化。

  2007年12月,由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工程款,导致B公司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遂引发农民工多次围堵A公司项目部事件。迫于压力,2008年1月29日,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确认2008年1月31日先行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155万元,其他问题在2008年春节后协商解决。然而A公司在支付155万元后,对于B公司会谈协商的要求不予理睬,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2008年4月28日,迫于B公司农民工持续不断讨薪的压力,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应支付B公司的剩余劳务费和辅料款为人民币6864.71元。

  2008年5月12日,针对A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B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A公司还应支付B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556275元。理由是:1、 2007年2月,A公司、B公司、工程建设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四方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楼本体的工程结算价为26773616元。2、A公司给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共同确认应支付B公司工期奖、停电补偿、看场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对于B公司的反请求,A公司辩称:B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劳务施工方,本案合同为劳务合同,因此A公司只能向B公司结算和支付劳务费,而不能包括材料费等费用;另外还辩称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系B公司伪造,此《承诺书》不能作为双方劳务费结算的依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本案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根据其关于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条款来看,超出了劳务合同的范畴,B公司承担的不仅仅是劳务施工内容,A公司的主张违背合同约定,双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和付款。2、本案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明确了“无论A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格为多少,A公司与B公司关于楼本体的结算价格均为26773616元”,这一描述改变了本案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的约定。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有质疑,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因此仲裁委认为《承诺书》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008年12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862元;2、驳回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3、驳回B公司的其它反请求;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A公司全部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2008年12月8日,A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对于A公司的上述请求,B公司辩称:A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书》系伪造,而且当事人之间就结算问题与工程建设方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几方共同结算的问题,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分歧如何认定,系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并不能得出该《承诺书》系伪造的结论。另外,仲裁员对《承诺书》的认定并无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实施进行裁判的行为,故法院对于A公司撤销理由不予采信。

  2009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当日,B公司以农民工亟待领取工资返乡过年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紧急申请》,恳请法院迅速将执行案款划转B公司。三天之后,即2009年1月19日,B公司顺利拿到法院划转的执行案款3328691.47元。

  三、关于本案几个关键点的把控

  本案结束后,当事人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我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深感自豪。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有几个关键点把控的比较理想,值得借鉴和学习:

  (一)迅速确定科学的办案思路,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确立其对案件结果的信心。

  大多数当事人在约见律师时,对案件的思绪都处于混乱状态,对案件能否通过诉讼取得理想的结果没有十足信心,B公司M工程项目负责人曹总也毫不例外。从2007年11月开始,曹总就在北京范围内寻找律师咨询本案该如何处理。曹总的安徽同乡中,有两位是在北京已经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其中一位是一家很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该律师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没有必胜的把握,也不知道最终的结果会怎样,但支持曹总立即诉讼。其他律师对这个案子结果的判断几乎让曹总彻底失去了信心。

  我是曹总咨询的第八位律师。当我让他说一下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时,他对于案情内容的叙述较为含混。看到这种情况,我立刻变换了谈话的方式,采取“我问他答”,从而快速掌握案情,并提出办案思路。我给他的建议是:1、合法讨薪,加快工程欠款的回笼速度,先通过非诉手段要回一部分工程欠款。2、对于工程欠款而言,诉讼一定是最后的救济途径。3、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对方的欠款到底有多少。4、鉴于A公司大同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处于待定状态,最好让对方先起诉,这样有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我的上述咨询方案得到了曹总的高度认可。在A公司起诉B公司后,曹总遂委托我作本案的代理人。我和我的团队又组织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工程预算人员、财务人员等用整整一个通宵时间,对整个工程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核算,将原先B公司长期弄不清楚的糊涂账理出头绪,并确定了管理费以及工程款扣减项的计算方式。短短一天的时间,提出清晰且切实可行的办案思路并将整个工程欠款精准计算到355万元,这让当事人感到震惊的同时也让他对拿回300多万工程款充满了信心。

  (二)巧逼A公司首先起诉,解决诉讼主体与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与B公司签署劳务合同的为A公司大同分公司而非A公司,从诉讼角度讲,如果A公司大同分公司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由于我们当时并不清楚A公司大同分公司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如需核实就要远赴山西大同,势必会增加时间及办案成本。另一方面,这份合同实质是一个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也就是一个非法转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本身也是有问题的。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冒然起诉A公司,而A公司提出合同无效抗辩,那么工程款势必要据实结算,我们要拿到工程款将会遥遥无期且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设定方案,巧妙利用农民工压力逼A公司首先起诉,一方面解决了诉讼主体不好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合同效力的问题。

  (三)果断反诉,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科学合理组织现有证据并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对方无懈可击。

  在对本案做了全面分析之后,我们果断决定反诉,并着手准备相应证据,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无懈可击,使我们的反请求有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工程最终结算价问题,我们出具了A公司、B公司、建设方及工程造价单位的《四方结算单》、2007年12月30日A公司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出具的《承诺书》以及2008年1月28日A公司给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三个证据相互印证了本工程楼本体的结算价是26773616元,而非A公司计算的24687767元。对于结算主体问题,我们举证证明有权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是建设方“指挥部”,其下属部门建设方“工程管理部”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其无权进行工程结算。故A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双方的结算依据只能是2008年1月28日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四)挖掘当事人忽略的有利证据,扭转乾坤。

  曹总在当初找到我们时,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四方结算单》上,反复强调这个《四方结算单》是最终结算单;但A公司称这份《四方结算单》并非最终工程结算单,只是一个预结算单,A公司手中的三方结算单才是工程最终结算单,并称他们可以让建设方出具相关证明。如果按照A公司的结算单进行工程结算,那么B公司辛辛苦苦做完的工程不只赚不到钱还得赔钱;如果B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极有可能不被仲裁庭认可。在此种情况下,我让曹总放开思路,仔细回忆A公司是否给过他什么承诺之类的东西。这时,曹总想起还有两份《承诺书》,但是他觉得那不过是对方所做的单方承诺,应该没什么用处。恰恰就是这两份《承诺书》,尤其是2008年1月28日那份《承诺书》成为最后仲裁庭定案的主要依据。

  (五)庭审前预测、预演开庭场景,消除当事人出庭恐惧心理,让当事人迅速掌握开庭技巧;庭审中巧妙引导仲裁员按照我们的思路审理案件,从而使庭审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当事人出庭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当事人最了解案情经过,其出庭更有利于还原客观事实;不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往往是庭前恐惧,庭中又容易情绪激动,不懂庭审技巧,极有可能被对方诱导,最终影响诉讼结果。我考虑到工程类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是最能说清楚案件事实的,并且出庭是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决定让曹总参加庭审。为了确保当事人出庭能有利于我们的诉讼结果,我在庭审前一天模拟开庭场景,将开庭时仲裁员可能会提到什么问题、当事人该如何做技巧性回答,给当事人做了紧急培训。庭审后,当事人笑言,我简直就是导演,开庭过程和我预测的不差分毫。

  另外,工程类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往往堆积如山,仲裁员要在短时间理清头绪、组织好庭审并非易事。此案在刚刚开始庭审的十几分钟内,仲裁员仍未进入状态,尚不知庭审从何处做切入口合适。我抓住时机,用简短的语言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加以总结,并给仲裁员提出庭审思路,请仲裁员参考。仲裁员认为我的建议确实有利于查清事实,推进庭审进程,予以采纳。之后的庭审进行的非常顺利,效果也在我的意料之中。

  (六)抓好执行,将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经过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我便预知,这场诉讼我们必然是最后的赢家。于是,我提醒当事人应尽早着手摸清A公司财产线索,确保将来能顺利执行。在依仲裁裁决确定的A公司付款截止日之次日,我们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当时获知A公司账户内刚刚划入500多万,但此款可能一周之内就会划走,我们必须把握这个时机,迅速冻结A公司账户。可好事多磨,当时临近年末,法院各庭纷纷忙着结案、开会,何时能给我们执行是个未知数。情况紧急,我立刻联系到执行法官,向其说明此案如不迅速执行,极有可能发生A公司转移资金、造成将来的执行不能。在我的沟通与协调下,执行法官及时冻结了A公司账户,之后依程序等待法院审理A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由于当时已经临近春节,农民工急需领取工资返乡,已经发生多次农民工围堵B公司办公场所事件。我们在法院开庭审理A公司撤仲案时,及时向主审法官反映情况,协调主审法官迅速作出裁定。在领到法院裁定当日,我们即向法院执行庭提出《紧急申请》,希望法官能特事特办,迅速划转执行案款,以便发放农民工工资,消除不安定因素。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2009年春节前,B公司顺利拿到执行案款,为这个案子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结束语:

  为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对当事人而言,通过法律分析告诉他这个问题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告诉他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我一直坚定地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和控制的高度,将当事人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变为现实,这是一个房地产专业律师执业的最高境界。 (作者:董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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