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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8:10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十六)施工作业现场视频监控。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最高报价值,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规定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用由下列四部分费用的计算总和组成,四项费用应当单独列项计算。

  (一)按照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的费用,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1、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项目费用,按各专业定额的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其它措施项目费用(内容详见附表:按系数计算的其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区分不同专业分别按以下标准费率计算:

  序号

  专业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1

  建筑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3.16

  2

  装饰装修工程

  2.50

  3

  市政工程

  2.82

  4

  园林建筑绿化工程

  2.44

  5

  安装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30.70

  (二)按《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的规定,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包括视频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其租赁费,按每个摄像头每月租金1000元人民币计。各工地摄像头数量执行《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的规定,按规定的执费程序计算(目前应执行2007年3月份《东莞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计费程序)。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或按实际发生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每个单位工程按以下标准计算,不足1500元人民币的计取1500元。

  序号

  专业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1

  建筑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0.015

  2

  装饰装修工程

  0.02

  3

  市政工程

  0.01

  4

  园林建筑工程

  0.01

  5

  绿化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0.06

  6

  安装工程

  0.20

  五、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于保障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措施费在预算中单列。

  六、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市建设局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市建设局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八、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安全措施费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九、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确保安全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的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进行现场检查。

  十、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投入安全措施费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报告。

  十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应当加强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建设局依法作出处理。

  十二、每季度结束10天内,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汇总统计全市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上报市建设局。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市建设局汇报。

  十三、本文自发布之日后投标或新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的工程,按本文规定执行。原东建〔2003〕62号、东建〔2006〕15号、东建函〔2007〕180号文停止执行;之前已投标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遵其约定,仍按东建〔2006〕15号、东建函〔2007〕18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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