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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否要求返还定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16

问:上月,我看中一套预售商品房,付了1万元定金,并约定两周后签预售合同。后来,由于和开发商对合同有关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我不准备买那套房子了,但开发商说定金要没收。来信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定金能拿回来吗?读者晓华
  答:去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定金处理分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一)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定金罚则”;(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法律性质来看,开发商通过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此时的“定金”,严格意义上属于“签约定金”,即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订立而在合同签订前交付的定金。“签约定金”是保障交易双方知情权和平等磋商权的,开发商不能将“签约定金”作为“购房定金”而随意拗断。
  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上述分析可见,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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