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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约定按揭贷款条款 避免购房有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9:03

  商律师: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正准备和开发商签预售合同。由于我是第二次购房,第一套房的银行贷款还在还款中,我担心不一定能再次申请到贷款。售楼先生则告诉我,银行放贷应该没有问题,但要银行办事人员审查我的材料后才能决定。请问,我在预售合同中如何对抵押贷款条款进行约定,才能避免我万一贷不到款的责任?读者俞先生

  俞先生:即使你选择与发展商合作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售楼先生的表态仍不等于银行已同意你的贷款申请。在你未提供银行所需审查文件之前,银行办事人员不当场表态是符合银行贷款操作规范的。

  实际上,有些发展商同意将有关贷款的合同条款写成“发展商为购房人落实抵押贷款银行”。司法实践对于这种约定的处理意见是,如果贷款银行接受购房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购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发放贷款,购房人为此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应当赔偿发展商的经济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比较安全的写法是“贷款银行同意给予购房人足额贷款是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贷款银行不批准给予购房人足额贷款,本预售合同不生效,届时双方另行协商”。这句话可以避免购房人申请贷款不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上海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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