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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签买卖合同购房定金能否退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03

  济南市民王先生交了3万元定金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购房条款内容未达成一致,最终放弃,向开发商索要定金遭拒。王先生不知如何要回定金,近日,他找到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2012年11月7日,我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准备认购一套商品房,并向开发商支付认购房屋定金3万元。该《商品房认购意向书》规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所定房屋,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后来我在7个工作日内前往开发商处签订合同,但因我们对于合同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要求对方退还认购定金,遭开发商拒绝。我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仅是双方具有购销商品房意向的书面表示,其所交的定金可以认定为《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订约定金”。双方约定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该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因此,本案中双方因正式合同的条款内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不属于王先生的责任,更不属于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开发商无权不退还该定金。

  对于定金,《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即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当无条件将定金退还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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