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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诉业主违规装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59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何某某

  1997年6月,上诉人何某某购买了世纪广场8和719两套相邻住宅。世纪广场是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栋16层商住楼,其中1――2层为商场,30016层为住宅。1998年1月何某某?几天几夜雇主动性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申办房屋装修,同时根据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了押金。当时,何某某在申请表中注明要打通两房之间的隔墙。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在装修时打通两房之间的隔墙会影响大厦的整体结构,没有批准这一申请。何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打通隔墙,并加宽了718房的门户。装修完毕后,何某某将两房注册为深圳华隆物业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并开展业务。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何某某的做法影响了大厦结构,改变了住宅功能,所以决定没收其装修押金,并要追究房主的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因此矛盾激化,何某某煽动其他业主另立业主委员会,带头阻止广场垃圾池的建设,甚至指使他人破坏广场的公用设施,还肆意诋毁物业物宝天华声誉。

  物业公司遂于1999年3月一约诉状将何某某告到南山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186000元。此案成为全国第一宗物业管理公司告业主案。

  何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答辩称,何某某所购买的房产为框架结构,商住性质,改建装修不会对该楼的安全造成影响,因此不构成违章改建,破坏结构和违反使用功能。何某某承认自己组织集会、散发传单的行为,称这是代表业主合法投诉,没的失实,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权损失的问题。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的使用和装修均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原告作为世纪广场的物业管理者,有权对被告所购买的房产行使管理权。被告擅自将房屋改作商业用途,并将门户加宽,违反 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的使用功能和进六户恢复原状,应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恢复两房之间的隔墙、阳台外墙及另一房的进门户,理由不充公不予支持。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将深圳华隆物业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从世纪广场8和719室迁出,并恢复该两套房产的住宅功能;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被告恢复718房进门户的原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某承担。

  何某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于2002年6月29日作出判决,维持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评析: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均应遵守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案中何某某违反规定,违规装修,影响大厦结构,改变住宅功能,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约定没收其装修押金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目前全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正在完善,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权益也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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