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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通风权不容侵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6:00
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市民入住商品房,成为业主。物权法的施行,不仅为业主权益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为解决邻里纠纷、业主与物管之间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住宅不能擅自改作商用

  [事例]市
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市民入住商品房,成为业主。物权法的施行,不仅为业主权益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为解决邻里纠纷、业主与物管之间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住宅不能擅自改作商用

  [事例]市民吴先生在重庆北火车站附近的楼盘买了一套住宅,入住后不久,吴先生发现,小区内经常有一些陌生面孔出现,一打听才知道,这些人都是住旅馆的顾客。因为离火车站近,小区内一些业主将住宅改成了家庭旅馆对外营业。吴先生不由得担心:“这人来人往的,真怕哪天会出事!”

  物权法实施后,吴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读]一些住宅业主(尤其是临街、一楼住户)看到了自己特殊区位房产所带来的商机,擅自将住宅用房改成了餐馆、商铺、旅馆等营业用房,这种行为在物权法中是被禁止的。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即使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约,还必须征得其他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

  采光权、通风权不容侵犯

  [事例]家住江北某高档住宅小区的钟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家南面的一块空地上突然成了工地,开发商要在那里建两幢高楼。钟女士等几名住户跟开发商交涉,说新建的楼房不能挡住后面楼房的阳光和通风。开发商不理睬,双方争执不休。

  物权法实施后,钟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采光权、通风权。

  [法官解读]通风权、采光权、扰民费……随着居民小区的不断开发和居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些曾经鲜为人知的词汇已经走进百姓生活。物权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小区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

  [事例]最近,家住直港大道一小区的袁先生买了车,可晚上把车停在哪里却成了让人头疼的事。原来,袁先生所在小区的车库早已车满为患,除了本小区的车外,一些外来车辆也停在那里;没车位停放,只好将车停在小区门口,但又怕不安全,这让袁先生左右为难。

  物权法实施后,袁先生可要求物管公司清理车库里的外来车辆,为自己的车找个位置。

  [法官解读]一直以来,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都是焦点。物权法颁布后,在第74条中明确了小区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可由业主、开发商、物管等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此外,像小区内的绿地、公用道路、公共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业主共有,若占用公用道路用于停车,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可炒物管公司“鱿鱼”

  [事例]两路口一小区的居民和物管公司闹得不可开交。虽然每月都缴纳了物管费,但小区里的清洁经常没人做、垃圾也没人收,这让小区居民颇有意见。为此,他们决定以拒交物管费的方式来表示不满。

  物权法实施后,小区居民完全可以炒物管公司的“鱿鱼”。

  [法官解读]物权法赋予了业主当家做主人的权利,其第81条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不仅如此,业主还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日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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