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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8:36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
刘映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一、从案例引出问题

在一个地下室转租合同中,当次承租人某经营中心长假归来,发现房屋内有约35厘米深的

积水,屋内存放的货物被水浸泡,主张货物损失26万余元。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是房屋的所有

人、房屋的出租人,同时也是物业管理单位某物业公司。原告主张:某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房屋的

修缮义务,房屋厕所冲水装置设计不合理,冲水阀门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

是转租人李某,原告主张转租人作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是某中介

公司,原告主张,中介公司介绍的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地下室厕所的改造存在缺陷,虽不能确认是被告某物业

公司改造的厕所,但物业公司亦不能证明其确已尽到物业管理人合理的修缮管理义务,其应对

房屋实际使用人因厕所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转租人李某违反与某

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擅自转租,并且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对某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因无权转

租,其后因该地下室厕所漏水,造成次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其库存物品被浸泡。遭受经济损失。李

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某经营中心违反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

租赁物,放假期问没有留人值班,其对所受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被告某中介公司,与本

案的当事人系居间合同关系,转租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缴纳了佣金。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经

履行完毕。中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是否得当?本文涉及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出租人应当如何履行修缮义务?违反租

赁合同的约定擅自转租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保护租赁权?居间合同履行完毕就没有任何

责任了吗?

二、出租人修缮义务的履行

本案涉及的问题源于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国外的法

律一般将其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与出卖人同样负瑕疵担保责任。尤其是出租人对租

赁物的物的瑕疵担保,不仅要求在交付租赁物时,而且要求在整个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问维持租

赁物适合于使用收益状态

出租人的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当担保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正常的使用收益,如果

租赁物存在着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16条

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仅要交付租赁物,在交付时还必须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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