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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宝清县的农民因“湿地”而失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3:17

  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赶赴北部边陲黑龙江省宝清县进行实地采访。调查走访过程中了解到2005年末当宝清县靠山村村民再准备去东大荒地旋耕播种时,被突如其来的警察和自称是“东升湿地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强行带走,村子里建在该区域的11间房屋被县湿地局卖给邻村,拆掉有用物品后放火烧掉。后来农民才知道,自己所耕种的3万1千多亩土地被变成了“东升湿地保护区”的湿地。有关部门在靠山村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们的土地变成了湿地,农民“失地” 。

  村民被从土地上赶走,理由是耕种土地已经变成“湿地”。按照《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湿地应该保护起来,不得耕种了。然而宝清县赶走了当地农民不让其耕种,却没还“湿地”一亩,同时在靠山村的荒地上开荒上千亩,连同原有耕地以湿地管理局的名义发包给外村人,并且租金低于市场价约60%,有些承包合同竟然签订15年和30年。

  “我们农民不懂法,这好好的耕地咋就变成了湿地了呢?连声招呼都不打,一分钱的补偿都不给。农民连地都没了,这一家老小日子可咋过呀”村民王老汉忧心重重的对记者说。村民们疑惑的是,真要是国家需要把他们的耕地变成湿地保护区,他们农民不是不支持,关键是政府以湿地保护区的名义收回后并没有“保护”起来,而是转租给别人继续耕种,这种做法村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靠山村村委会的人给记者算了个账,村民由原来人均10多亩耕地变成现人均3.1亩,收入由原年人均4000多元降至现1200多元。

  失地农民在无奈中数次上访到宝清县政府、县委、信访局,双鸭山市政府、市委、信访局,黑龙江省政府、信访局反映情况,到人民法院去诉讼,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记者就此事的有关法律问题咨询了长期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张学军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不知宝清县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宝清县没有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那么他们这样做就属于侵权。另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或律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以上法规都是在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开垦,因此,宝清县把湿地出租给他人耕种也是错误的。

  采访中,记者向宝清县相关部门询问了有关东大荒地变成湿地保护区的法律文件,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宝清县也没有提供什么法律文件。(记者:张宏亮 责编:江枫 来源:中国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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