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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变化 购买房产怎样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2:21

  房价上涨时,房屋的出售方择机而涨,不诚信、不履诺现象屡屡发生。如今形势逆转、楼市渐成买方市场,购房者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购房者可参考以下几点:


  购买二手房


  1、购房者购买二手房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的,应当继续履行。若毁约,定金应由出售方收取,但购房者无须向中介支付佣金。若支付的是意向金,则由买卖双方和中介一起协商,三方应本着“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


  2、有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是封闭价,即出售方净到手多少金额,其余一切由买受方承担。当初合同已确定的事项,现因政策变化,两年内转让房屋须交纳营业税。按规定,该税款应由出售方承担,如出售方不愿承担,但合同已履行,购房者可选择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1、协商解决;2、提起诉讼;3、先行垫付税款,待全部手续办妥后提起诉讼,追讨税款并主张赔偿损失。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应提供书面资料,以保障购房者的诉讼权益。


  3、买卖双方约定先办手续,买方支付部分甚至全部房款,卖方数月后(一般半年内)交房。现因政策与市场变化,购房者仍应履约,所产生的税款由出售方承担。


  4、由于政策原因,购房者在变更产权时与出售方发生矛盾,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必要时可予以公证。


  购买新建商品房


  1、购房者已支付定金(定金要件齐全),现取消购房计划,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购房者应赔偿定金,但定金的标准应为房价总额的千分之五,开发商已经多收取的定金超出部分无效。


  2、购房者已签订合同,且支付了首付款,尚未办理贷款的,如果退房,可与开发商协商。一般而言,开发商将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甚至拒不退房。此时购房者可考虑:按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向工商、物价部门反映开发商价格、合同方面的情况,补充协议有无房地局备案;开发商有无其他过错,如诱使客户开虚高收入证明,对房贷责任推诿;贷款由开发商指定银行且代办手续,被银行退回的,开发商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遇以上情况可向开发商交涉。如开发商无明显过错,购房者支付最高不超过房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3、购房者已获得贷款并开始扣款,他项权利归银行时要求退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中止购房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最迟十五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办理相关手续。购房者按合同的约定分别向银行、开发商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4、购房者的个人信用由于开发商的故意拖延、恶意刁难遭受损害的,可要求赔偿。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口头交涉时,还应同时以挂号信形式发函给对方,以保留书证,备诉讼维权。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上海市房地局、工商局和物价局正联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治,购房者如遇问题可向以上部门反映或求助,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来源:名牌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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