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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拆迁补偿手续后再核发土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4:27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下称《用地规则》)从7月22日至8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依法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后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2009年9月1日公布施行的旧版《用地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有效期届满。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用地规则》进行初步评估,拟按规定程序申请继续实施。

  正在征求意见的《用地规则》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的全流程。记者看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要分9步走,包括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值得一提的是,在供应建设用地、办理土地登记之前,要先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并且明确规定,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规则》还规定了自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办理程序。除个人住宅用地外,对使用本单位自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自行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按项目立项、申请规划条件、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四大程序办理。

  此外,由于广州新一轮区划调整,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撤市设区,因此《用地规则》涉及供应建设用地、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新增用地、用地批准书等都改为向区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批准,不再采用县级市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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