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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4:22

房屋拆迁

  安置地点有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原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范围内,待新的工程建好后再迁回原地。异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置。

  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原则确定。因此,城市规划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质,决定了拆迁安置的地点,而新建房屋的性质仍然取决于城市规划的要求。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不同,就不可能原地安置被拆迁人。

  另外,为了减轻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集,在拆迁中应采取鼓励政策,调动一部分被拆迁人口迁往城市其他区域,也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1) 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2)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3) 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

  (4) 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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