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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土地使用权合同转让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3:56

  案由:2009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己从政府拆迁安置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赖某,转让价为16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额土地转让款,原告也将土地上的一些安置协议等手续交给了被告,协议已得到全面履行。但是随着南康房价、地价的不断上涨,原告觉得这块土地转让太便宜了,遂多次找被告要求解除协议或增加转让费。2009年10月20日,被告准备放线动工建房时,遭到原告及家人的阻拦,双方为此大动干戈,导致原告受伤,经检验为轻伤乙级,花去医疗费12000多元。2009年12月原告及其妻子起诉到法院,以《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被告转让金16万元。并言明保留另行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转让的土地原属集体所有性质,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刘某转让给赖某后也未办理任何过户或转让手续。这种转让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造成协议无效双方均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及法律规定,释明双方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并结合双方冲突打架的事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加以引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由原告返还被告转让款16万元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万元。该款于当日下午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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