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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效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1:25

  除国家征收的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以后,应当在法律上被认为回复到该使用权设立前的初始状态。重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维持原来的用途和主体范围。例如原来是农地的,仍然应设农地使用权。但是,原来的企业用地,如果企业倒闭后无人收购或另行投资使用,可以通过复垦转变为农地。

  在集体因国家征收而调整土地分配的情况下,集体应当对被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征地补偿金中支付。具体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原使用权人。

  例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经(C)审批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A、村民委员会

  B、乡(镇)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考试大论坛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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