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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几点建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8:53

  近几年,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推动新农村建设,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统筹协调发展。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把国土管理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如何有机结合起来是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本文就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协调科学发展,谈谈个人认识。

  一、做好土地利用规划与用地引导

  一是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政策宣传,协助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确保村镇建设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二是应做好规划前的细致调查,了解乡村在“十一·五”规划期间的用地需求和方向,了解道路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规划,了解当地村庄现状和农民建设新农村的意愿,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建设规划。三是应协助各镇逐村制定包括道路、住宅、水电等在内的发展规划和小康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对城中村、近郊村等分类指导,规划不同风格、不同品位的农村新型村居,建设符合农民心愿的新农村。四是应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重点保障。五是应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数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新的规划,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

  二、加强乡村建设用地管理

  一是应因地制宜地开展以“空心村”整治为重点的旧村改造工作,引导人口少、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向小城镇或中心村集中,城乡结合部的向居民小区集中。二是应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清理农村住宅等建设用地,控制建新拆旧规模,合理规划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将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等整理成耕地,并通过整修道路、迁移坟墓、疏通排水、填平村内沟壑坑塘、将村内生地整成熟地,达到可供利用。三是应结合淮北市不少乡村位于工矿区,工矿废弃地较多的实际,综合整治矿区地质环境,有计划地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复垦工矿废弃地,置换新农村建设用地。四是应鼓励和引导农民利用村内的空闲房屋进行翻建和建多层住宅,同时探索性地由村集体把村内的闲散地统一收回、统一规划,实行有偿使用,满足新农村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

  三、合理规划乡村企业用地

  在工业基础较好的乡村,利用资源优势,择优发展一些高新技术项目,增强对农业的拉动力,同时,加快乡村小矿山的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对一些经科学论证不错的经济建设项目,应鼓励新建企业利用荒山、山坡和工矿废弃地、闲置地等非耕地建厂,或者采用挖山、填沟、造地等方式增加建设用地,还可以通过土地置换周转建设用地指标,给效益好的项目找到地方落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四、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

  一是要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修编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坚持土地整理与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土地复垦与旧村整治相结合,土地开发与废弃矿地恢复治理相结合,大力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二是应推进以土地开发为主向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应通过大力整治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平整归并零星闲散地块,减少田坎数,消除田间隙地,并通过深翻地、加深耕作层,增加水利设施配套,扩大土地利用率来提高耕地质量。四是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引导村民到能够满足居住条件的劣质土地上集中建房,把土质较好的村庄旧址整理成耕地。

  五、加大违法占地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土地政策界限,根据各村镇的实际情况限定建设控制线,防止随意圈占土地、挤占耕地。应加大对土地监管力度,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特别要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和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大肆用于商业性、娱乐性占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用地以及一户多宅、超标准用地、占优补劣,和对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不落实及严重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一经发现严查到底。还应加强土地动态巡查,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并对通过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科学技术手段加以保护,严肃查处违法占地、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基本农田等大案要案,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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