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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万元的商铺变厕所?买卖一波三折闹上法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15

  花130多万元买商铺,本以为是桩不错的投资,岂料延迟了两年多还未交房,甚至商铺“变脸”成了公共厕所,甚至置换的商铺还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根本无法过户。近日,遭遇这等“奇葩”事的郑先生夫妇终于通过法院解决了问题。

  眼睛一眨,商铺变厕所

  事情要追溯到2010年3月,当时郑先生夫妇与浙江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3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嘉兴市区的某商铺,并载明须在2011年1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又与开发公司指定的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将购买的商铺交由发展公司代为经营管理,期限6年,经营收益539164元。

  合同签订后,郑先生积极筹措购房款并办理了55万元的按揭贷款,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开发公司迟迟未能将商铺交付,经郑先生多番催问,直至2013年开发公司告知郑先生,原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因规划原因已变成了公共厕所,所以无法交付。

  二重打击,置换商铺竟被抵押

  无奈之下,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4月12日重新签订了《商铺置换协议》,就商铺置换面积、价格、委托经营收益等内容作了约定,并载明双方应于 2013年9月30日之前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30万元。但当郑先生找开发商再签新的买卖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公司已于 2014年1月8日将双方约定置换的商铺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产权过户手续根本无法办理。

  这下,郑先生夫妇怒了,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开发公司解除《商铺置换协议》,退还购房款和逾期利息,并赔偿各项损失。

  再起波折,庭审之前注销抵押

  庭审中,双方对至今未签订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各执一词,也没有更多证据证明双方为何没有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考虑到2014年1月 8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因开发公司擅自将涉案商铺办理抵押登记,实际导致新合同即使订立也无法履行,故该期间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责任在于开发公司。

  但案件在审理中却又出现了新情况,开发公司居然在2014年8月12日(即开庭审理前一日)注销了抵押登记,也当庭表明愿意订立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郑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郑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等诉求。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指明,被告作为房产企业,擅自将预售房屋抵押,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前一日才注销抵押登记,其行为明显有失诚信。原告如存在因被告抵押商铺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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