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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失败 买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35

  不少购房者在同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迟迟不能办理按揭手续,最终因无法支付购房款而只能无奈地选择退房。但因为已经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无法支付购房款而选择退房属于购房者违约,因此购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有的购房者甚至因为退房还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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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无法贷款,房子买不成了

  小张和小何都是在成都上大学的80后,毕业以后两人准备定居成都,今年1月凑够了20万元首付款,准备以小何的名义按揭一套房子用于结婚。两人在金沙附近看中一套房子,二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了首付款。同时向成都某银行提交了按揭购房贷款申请。通过了审核,该银行也与小张他们签订了贷款按揭协议,但因种种原因,小张他们迟迟等不到银行的放款。

  今年2月,成都限购令正式出台,小何恰好在限购的范围之内,失去可以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格,此时的小张和小何已经为首付拿出所有积蓄,双方的父母也帮忙才凑够,现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凑到剩余的房款了,无奈之下只好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同意退房。但因是小张和小何的原因造成退房,属于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则依据合同规定要扣除小张小何二人部分违约金。

  律师观点

  最好约定,退房不担违约责任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主任认为:今年以来,由于信贷政策收紧,成都本地多家银行的房贷发放门槛均有提高,房贷申请未获批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又遇到政府出台限购令,一些本来可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人员突然失去了购房的身份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往往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上述情况没有进行约定,就很容易出现小何这种情况,自己又无法凑齐首付以外的房款,找开发商退房又要被追究违约责任,不但房子买不到,还要被扣除违约金,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避免银行迟迟不放款或者银行贷款审核通不过,无法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而导致购房者被追究违约金的情况出现,林律师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约定清楚,若因为没有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导致无法取得贷款的,购房者可以退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购房者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了放款时间银行以各种理由不放款的话,购房者同样可以追究银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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