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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交易经适房起纠纷 买卖协议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15

  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沈某、徐某与被告马某、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因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此前,该院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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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涉案经济适用房的实际购买者为原告夫妇,名义购买者为被告夫妇。原告沈启华为杭州电力广告有限公司职工,马玉根为杭州市电力局退休职工,两人原是同事。原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被告具有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经申报,认购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但无资金购买。

  2006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经济适用房达成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购房款519 743.95元由原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再借给被告31000元。被告取得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及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等均应及时交付原告,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由原告无偿使用,按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被告应及时无条件的将产权过户给原告,费用由原告承担,房屋产权过户后被告无须归还借款31000元,被告如违反约定,其除归还购房款、借款及其它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35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沈启华支付给两被告按协议约定的借款及购房款。次日,两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2007年12月初,开发商向两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但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交给原告使用,也未将款项退还原告,并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了部分装修。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诉至法院。

  江干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双方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已成立。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此协议无效,判决被告马某、陆某返还原告沈某、徐某款项人民币543137元。驳回原告沈某、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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