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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中的故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2:59

  案情

  本市某房屋是钱先生的父母所有的私房,钱先生的母亲1992年去世,钱先生有一个姐姐。钱先生的父亲老钱、钱先生及钱先生的女儿小钱的户口在该房屋内,该房屋也由他们三个人共同居住。2006年该房屋被拆迁,老钱、钱先生和小钱是拆迁安置对象。老钱委托其女儿,也就是钱先生姐姐代表自己处理拆迁相关事宜。2007年3月12日,钱先生的姐姐代表老钱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动迁单位给予老钱(户)货币补偿安置款30万元,又以“该户新里私房居住部位全幢,房屋装修较好,产权人高龄,长期瘫痪在床,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该户情况比较特殊”为由,一次性照顾补偿老钱100万元,合计给付老钱动迁款项130万元。2007年4月,老钱因病去世。老钱在生前就该房屋的动迁可得款的安排留下书面遗嘱:其中我40%款买房给钱先生居住使用,等我过世后,产权归钱先生所有;其中30%我自己购买产权房,待我过世后归女儿所有;其中10%之款,主要作为我晚年生活所需使用,待我过世后,余款归女儿所有(若不够部分由两子女共同承担);最后的20%之款归女儿所有。钱先生的姐姐认为货货币补偿安置款的30万元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母亲的遗产,按法定程序继承。补充协议的补偿款应全部属父亲老钱所有,老钱的遗嘱合法有效,既对钱先生的居住作了安置,也对遗产作了分配,该笔补偿款应按父亲老钱的遗嘱进行安置和分割。而钱先生认为对法定继承母亲所有的遗产没有意见,但认为补充协议的补偿款中自己和女儿也是有份的,不是归父亲一人所有,所以只能部分归父亲所有。双方协商不成,后钱先生和小钱起诉至法院,要求钱先生的姐姐给付补偿款。

  评析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钱先生的姐姐代表老钱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款30万元属老钱夫妻的共同财产,钱先生父亲老钱、钱先生本人及其姐姐作为母亲的法定继承人,钱先生的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上述30万元房屋补偿款中的一半应属老钱的遗产,另一半作为钱先生母亲的遗产应由钱先生父亲老钱、钱先生本人及其姐姐各继承三分之一。动迁单位一次性照顾补偿款是基于“该户新里私房居住部位全幢,房屋装修较好,产权人高龄,长期瘫痪在床,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该户情况比较特殊”的考虑,并没有排除钱先生和小钱,而且老钱、钱先生和小钱是拆迁安置对象,钱先生的姐姐认为补充协议只是对老钱个人的补偿,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补充协议的补偿款中也有钱先生和小钱的份额,判决钱先生和小钱分得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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