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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认购定金为何要不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08

  李某在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却以自己属于被限购人群为由,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9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驳回李某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支付2万元购房认定金,认购商品房一套。认购协议约定,双方于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还就房屋单价、购房总价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之后,李某称自己的户籍、工作单位均不在南宁市,依据南宁市房屋限购政策不能在南宁市买房,以此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某投资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2万元购房定金,解除认购协议。

  某投资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且在签订协议之前,其工作人员已经向李某详尽告知了南宁市的限购政策,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公司认为是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该协议应该解除,某投资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房屋另售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现双方均主张解除该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但在该协议签订之时,协议所附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知》及《办理按揭贷款须知》中,均已明确载明了关于南宁市的相关限购政策,李某也表示已阅读过上述材料并在两份附件“签收人”处签字认可,因此,某投资公司已经尽到相关告知义务,李某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当谨慎审视自己是否符合购买商品房的条件。李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基于自身原因导致认购协议不能履行,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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