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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房定金该如何讨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0:26

年已77岁的吴老太,准备将动迁的货币化分房款,仍在市中心购置一套二手房。岂料,付掉1万元定金,所看中的那套房子竟然又是面临动迁的房屋。为讨回1万元定金,她把对方卖家周某告上了法院。日前本市静安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归还吴老太定金1万元。

去年12月,吴老太所居住的北京西路某号房屋动迁,她选择了货币化安置,为与子女住得近些,想在市中心购买二手房,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吴老太出资22万元,购买周某名下的产权房。

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及付款方式。签约当日,吴老太支付了定金1万元。

年迈的吴老太,惟恐刚买进的房屋再被动迁,曾特地询问周某该房屋是否有动迁情况,被告之从未听说过动迁的消息。但合同签订仅仅过去几天,吴老太担心的事情却被印证为现实,还未入住的二手房,又被纳入动迁改造地块,近期内将被动迁。吴老太认为周某若是如实告知房屋将被动迁的情况,她就不会买了,所以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周某应全额返还1万元定金。

但是周某称,在吴老太询问房屋是否将被动迁期间,他曾经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自己的房屋列入了规划用地许可范围,但该房还没有拆迁冻结记录,可以进行买卖。他表示双方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定金不能还给吴老太。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去年8月8日,有关部门曾在系争房屋的小区门口张贴过公告,告之当地居民该地块实施出让。同年12月,《静安时报》刊登了该地块出让合同签订的报道。2003年1月,区土地局作出暂停办理该区域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分列房屋租赁户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等手续。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将所购房屋列入动迁规划或一定期限内不动迁写入合同条款,但吴老太曾就房屋是否会动迁询问过周某,周某也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应该说吴老太购房是有附加条件的,吴老太在市中心购买此房目的是晚年便于子女照顾,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住地,而不希望再次遇到动迁。

作为土地局,张贴该地块列入旧区改造公告,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转递房屋情况变动的信息,该公告张贴在周某小区门口。周某作为小区的居民有义务了解相关内容。当然,由于该公告披露的内容并不是房屋动迁,周某此前曾向有关部门作过查询,误认为短期内房屋不会动迁,因此向吴老太答复做了错误的信息传递。所以,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1万元定金理应还给吴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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