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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提出非份条件 原告2万定金被判不予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1:07

  买方在房产市场波动后竟要卖方5年后原价回购,而致买卖未成。日前窦某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的诉讼因其要求不合理而遭败诉。

  去年2月17日,贾某与窦某经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窦某向贾某购买总价95万元的一套房屋。窦某当天支付贾某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贾某拿到房地产权证后通知窦某,窦某即支付首期房款43万元,余款50万元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支付给贾某,交易中产生的费用由窦某承担。

  4月28日,贾某取得房地产权证,并通知窦某应在7月1日前支付首期房款43万元。7月5日,窦某通知贾某. 表示在7月10日双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料窦某在7月10日向贾某提出必须附加如下条款:1、买方有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5年,要求卖方以合同原价回购房屋,交易中所有费用包括营业税等均由贾承担,贾应无条件履行;2、卖方须提供价值不低于10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买方;3、买方首付款暂放于中介公司,待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收件凭证后,再由中介公司交付卖方。对于这些明显不对等条款,贾某当即予以反对,买卖双方不欢而散。事后,窦某向贾某要回2万元定金遭拒,遂向法院起诉。

  宝山法院一审认为,窦某为保护自己利益以市场房价变化为由,向贾某提出有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加条件,而该条件并非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超出了买卖合同的正常范畴,系窦为规避市场风险而向贾提出的不合理条件,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导致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责任在原告窦某,窦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向贾承担定金责任,故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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