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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订金”要分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0:59

  张某为购买房屋,先期向房主李某付了5万元。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又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张某于是向法院主张双倍返回5万元定金。法院认为这5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

  1年前,张某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很快相中了李某一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当即支付了5万元,约定30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协议。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李某却突然告知张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告登记,现只能返还他5万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越想越气愤,电话要求李某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李某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订(音)金。张某将上述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10万元。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李某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张某,是张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双倍返还。法院调查后查明,李某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李某还是不同意张某关于适用定金罚的要求。双方最终还是在5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

  张某虽向法院提供了电话录音磁带,但该份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5万元的性质,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且李某提出了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张某付给李某的5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

  广东品质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表示,此案中张某显然是此事件中的受害者,他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表明他的损失就不能得到赔偿。李某将张某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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