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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25

  永政综〔2009〕306号

  永定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永国土资〔2009〕207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实施办法》(永政综〔2006〕84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本县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按原确定的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由于历史原因等难以计算已支付费用的,按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40%支付。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规划、同意其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 =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非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中非房地产用地改为房地产用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以上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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