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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征地补偿纠纷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3:42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范围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目前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应将其纳入仲裁范围。

  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依然突出

  当前,因征地及征地补偿产生的矛盾纠纷依然突出,成为引发农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这些纠纷大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征收补偿发生的纠纷;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据农业部的数据显示,仅2006年,农业部办公厅信访处共受理土地信访5689件(人)次,其中涉及土地征占的超过半数,达到3057件(人)次。

  另据一项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表明,村民上访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也是土地问题,其中因土地征收、征用问题上访的占40%。

  这两个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一些地方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据了解,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各种补偿费上限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没有规定下限标准。而一些地方政府给失地农民的补偿连平均年产值的20倍都达不到,多则2万元左右,少则几千元。

  专家表示,从目前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中不能依法办事,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制度化的原则,存在着拖欠、挪用、截留农民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了被征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在基层引发了大量纠纷。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正在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对这些大量的纠纷进行仲裁。

  是否纳入仲裁范围法律应明确

  在关于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议案中,全国人大代表祝义才提出,实践中,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列入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鉴于此,他建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吸收实践中的积极做法,将这类纠纷列入仲裁范围。

  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程贻举认为,仲裁范围应该是多方面的,应包括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征收费用的补偿问题。

  “现在各级政府把农民的土地以一亩几万元或十几万元征收过来,卖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程贻举说,为什么现在的财政收入远远高于GDP?很大一部分都是卖地的钱。他建议进一步明确仲裁的范围,将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的内容纳入仲裁范围。

  马福海委员也赞成这一观点。他表示,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很有必要,这个立法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工程,应该尽快出台。他建议,在纠纷仲裁的适用范围里增加一项内容:因被征收、征用承包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是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对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很大的好处。”吴晓灵委员认为,在适用范围中应该强调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在土地征收和权利分配上对农民的侵权现象是比较多的,应该明列。”她表示。

  据了解,在一些试点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普遍把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纠纷纳入了仲裁范围。一些试点地方的党委政府均要求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纳入仲裁范围,当地法院也积极予以支持,并认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收益,应当属于土地承包法的范围。如重庆万州、河南虞城、辽宁凌源、北京房山等地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均将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争议纳入仲裁范围。吉林省政府、浙江省农业厅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争议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委能否在市县两级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更好地解决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应该在市一级也设立仲裁委员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征地补偿纠纷进行仲裁。

  胡振鹏委员说,从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看,现在的土地纠纷,违法违规征占是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违法违规征占往往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很多是县政府有用地打算,由乡政府和村委会向农民征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把仲裁庭设在县一级,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局下面,能否解决由政府违规行为引起的土地纠纷?他建议往上拓宽一点,建立市县两级的仲裁法庭,使农民解决土地纠纷多一些出路,更加便捷,花更少的费用。

  吴晓灵委员也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里面涉及到老百姓之间的争议怎么都好办,但涉及村委会和老百姓、乡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怎么办?能不能上升一级,乡村的纠纷到县里,县里有关土地征用的纠纷由市里裁决。

  据了解,目前多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在县一级,也有的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如浙江省温州市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市辖三个区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市辖其他县设立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与各县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山东省枣庄市及所属区县分别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实行分级管辖,凡已产生严重群体上访、涉及县市区政府侵权和县市区认为需要提交上级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均由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审理,不实行两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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