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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将有法律依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21:37

  201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或将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草案规定,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内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草案规定,暂时调整实施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根据草案,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以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国务院的方式调整现行法律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应当积极稳妥。

  沈春耀委员提出,农村土地改革总的精神是通过试点放宽。原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都是受到严格管控的,现在政策取向很清楚,想把土地上的好处留给农民、留给农村、留给集体经营组织,实质问题还是利益平衡,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入市等方面有很多利益上的矛盾纠纷,也是现在上访、诉讼和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领域,法律上、政策上应当积极稳妥,尽量不给今后带来新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的内容包括授权期限、授权原则、哪些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该有基本要求,这些内容也应该是决定的一部分,需要尽可能理清楚。”沈春耀委员说。

  草案在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中表示,“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任茂东委员说:“何谓合理?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法,建议表述清楚。”

  郎胜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这项试点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即国务院在试点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这项改革试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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