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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建设用地 入市要公平效率并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21:37

  据2月26日的《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拟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上述试点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地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动议日久,然而囿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因素,改革进程却举步维艰。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方向后,包括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都可能进一步向前推进。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制度改革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也与农村的社会稳定密不可分,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采取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充分而有效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出一套可行的做法,是深化土地改革的明智之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之所以面临诸多困难,就在于时下的土地制度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也就是集体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非农用地的范围也仅限于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相比于城市国有土地而言,集体用地无论在使用范围还是补偿标准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同时,由于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其失去土地之后,如何解决生计问题、如何享受与城市拆迁人员相同的待遇,成为土地改革所必须考虑和解决的先决条件。

  当前的问题在于,土地收益的大部分被政府所占有,农民从中受益过少,也无法实现以土养老。更何况,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数量,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属于刚性底线。那么,要明确什么性质和用途的农用地可以入市,并做到征收过程中最大化确保农民的利益,就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如此改革试点才能破题。

  从深圳等土地改革试点城市的经验来看,所谓公平就是在土地的安置补偿上,要尽量做到城乡一体和区域一致,而不能出现城乡过大的差距。虽然农村集体用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之间,在土地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异性,但在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上应当互相参照。在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中,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比例失衡,农民未能从土地征用和入市中享受到更多的好处。因而,做到“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十分重要。

  在公平之外,效率同样重要,并以此避免滥征和圈地现象的出现。因而,必须做好土地的用途管制,本着“公益优先”的原则进行用地安排——优先解决学校、养老中心、安置房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便于惠及民生。凡是规划内的用地,无论是集体还是国有,都可以采取划拔的方式提供,然后给予农民足额的补偿;如果涉及到商业用地,则要采取挂拍招的形式公开上市。总之,要力求做到统一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和城乡一体,实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才会得到坚守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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