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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建货币补偿最高获房屋评估价25%奖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21:41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办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全文发布,征求公众意见。记者注意到,较之现行政策,草案在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额外补偿等方面有了新规定或作出了调整。

  旧城区改建征收首先征集民意

  草案称,因旧城区改建(包括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

  旧城区改建征收是否能实质性启动,还得看签约比例是否达标。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货币补偿最高可获房屋评估价25%奖励

  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承租人给予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市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但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在24个月内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购房屋,并完成过户的,可多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购房补助。成片危旧住宅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至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履约搬迁奖励。

  而市区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发房屋征收补助。其中,商业用房征收补助标准为:评估价值不足200万元以下部分为30%,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为10%;500万元以上的为5%;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助标准为15%。此外,草案新增对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另行评估。

  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

  对住房困难被征收人、承租人,草案提出额外补偿。草案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而这类住房困难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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