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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预售许可证,不得收订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5:13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苏州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从9月底开始,对商品房的预售、备案、销售合同、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等的管理以及售楼现场公示内容等实施新的管理。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商品房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团购活动方案,并告知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预售许可与信用等级挂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具体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可得到预售许可;其他在符合A级的基础上都对开发进度有更加严格规定。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委托第三方以认筹、发放会员卡、网络团购等抵扣或优惠购房款的方式组织团购,售楼现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销售项目相关的费用。

  预售房源必须全部公开

  房企应按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提交网上备案,在线打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提交网上备案;超过15日的,向房屋所在地的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的墙面或固定展板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相关证件、预售方案、资金监管协议、批准预售的全部房源及申报价格、销售进度表、销售人员上岗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采用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在现场公示委托书、代理机构备案证明、经纪人资格证等内容。

  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前备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不得对同一预售许可确认的房源采取分层、分幢、分期等方式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团购活动方案,并告知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文件。

  房产中介不得炒卖房号

  通知还明确,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从业上岗证》,方可上岗。

  房企采用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所聘经纪机构应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时,应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销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商品房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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