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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占75万拆迁款 丈夫怒诉离婚获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02

1997年,王某与前妻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女士,隔年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性格各异,两人的婚姻生活也并不幸福。2009年4月,两人居住的房屋因门头沟区发展需要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同年,张某就拿到了拆迁款75万元并带着这笔钱另找他处居住,这更加深了两人之间的矛盾,丈夫王某大怒,日前将妻子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张某经门头沟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某村陆续修建房屋21间,2009年5月,上述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向张某给付拆迁补偿款,补助费116万多元,并提供2居室房屋2套,但需交付房款41万元,张某交付购房款后剩余拆迁款约75万。

王某诉称:我与张某均系再婚,两人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5月张某与门头沟相关单位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带着75元的拆迁款另找别处居住后,向门头沟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我离婚,虽然法院驳回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她的这种行为使我认识到我们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张某辨称:这21间房屋中有7间北房是其婚前经审批所建,因该房取得的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王某与张某因家庭纠纷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张某还曾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判决两人离婚,对于两人提出的共同财产,从建房许可证看,行政规划部门是在王某、张某婚后作出建房许可的,故拆迁的21间房屋及拆迁款为双方共同财产,张某给付王某拆迁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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