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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隐瞒私购房产,“露馅”后被判与前妻对半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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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没有想到自己在婚期偷偷购置的一处房产,与妻子离婚后不久就“露馅”了,前妻陆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诉争房屋一套含室内装修属李某与儿子共同共有,由李某补偿陆女士人民币47.83 万元。

  丈夫隐瞒房产

  李某与妻子陆女士在1996 年3月登记结婚。2004 年3月,李某及儿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李某及儿子。2005 年1月,陆女士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对上述房屋并未作处理。2005 年9月,陆女士以李某离婚时隐瞒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及室内装潢与李某各半分割。

  前妻依法追诉

  法庭审理中,陆女士诉称,双方离婚后不久,即发现李某在处理离婚事宜时隐瞒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她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该房屋含室内装潢依法分割。李某则辩解,该房屋的产权证是自己与第一任妻子孙某所生之子的,实际出资人是孙某。现要求将该房屋按其与儿子、陆女士每人各得三分之一来进行分割。儿子也辩称,作为房屋产权人自己也应占有份额,况且该房屋系自己母亲出资购买,现同意父亲的分割意见。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港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室内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94.366 万元。

  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陆女士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对于李某与儿子认为该房屋系孙某出资购买的意见,因证人孙某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差,并遭陆女士否认,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出资人是孙某,故不予采信。对于儿子亦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意见,因购房时儿子系未成年人,实际出资人应为李某。现李某在房产证上擅自加上其儿子的名字,只能认定李某在其自己房屋份额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能损害陆女士利益。据此,陆女士要求与李某各半分割该房屋含室内装修的意见,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夫妻离婚时,应当各自说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陆女士发现后,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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