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案例 >> 离婚房产案例 >> 正文

婚后房屋不共名视为个人财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15


  房管部门提醒:可携婚内财产约定到房管局申请

  在《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相继施行后,关于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登记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标明另一方为共有人),应属一方个人财产。《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经执行1个月的时间了,对此,济南市是如何界定的?

  婚后房屋不共名 视为个人财产

  济南市房管局登记中心的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问题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房屋产权证明上只有一方的姓名(房改房除外),应该属于这一方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这位人士也表示,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各地在办理房屋产权的时候必须有“问询程序”,也就是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询问是否有房屋共有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在济南,只有参加房改的房子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因为房改房在购买的时候就是以家庭为单位,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除此之外的房子,只要是房屋不共名的,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法律上需要历史的分析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付强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所涉财产性质问题,需要历史的分析。根据办法施行前的规定,房屋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办法施行后,如夫妻提供相应的财产约定文件或一方出具相应的声明等文件证明房屋并非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则会将房屋直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就是说,在办法施行后,夫妻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未注明“共有”字样的,该房屋一般被视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但付强律师认为,关于以前的夫妻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如何对待问题,对于办法施行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他提醒,在实际生活当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夫妻购买房屋后应当共同申请登记;对于办法施行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如需明确房屋系属夫妻共有,在办法施行后,建议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新证。

  可携婚内财产约定到房管局申请

  济南市房管局的有关人士提醒,不管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在之前是属于个人产权的情况,夫妻双方如需要变更为共有财产,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可出具一个婚内财产约定,然后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屋部门申请。(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