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案例 >> 离婚房产案例 >> 正文

丈夫向“二奶”赠房,妻子是否有权收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49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