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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婚胁迫姐姐签约分房 法院判决分房协议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52
储先生利用外甥婚礼场合,胁迫姐姐达成分房协议。事后,姐姐以分房协议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所为,将弟弟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分产协议书》无效。

    姐姐办婚宴弟弟闹分房

    5月2日是储女士儿子新婚之日,储女士按农村风俗在父母赠与的房屋中为儿子举行婚礼。当日中午11时许,未接到邀请的储先生夫妇来到婚宴现场,当场向储女士提出分割系争房屋的要求,并表示如不答应,就不准举行结婚酒宴。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储女士为此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后,纠纷暂告平息。
  下午3时许,在新娘即将到达婚宴现场时,储先生再次与储女士发生争吵,要求分割房屋,并扬言将闹场子、不准开办酒宴等。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分产协议书》,明确房屋东面上下两间分给储先生。当新娘一方人员到达婚宴现场后,储先生夫妇离开,纠纷平息。
  5月16日,心有不平的储女士,将弟弟诉至法院。

    姐姐说违心弟弟说合法

    庭审中储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受到弟弟储先生胁迫的情况下,为保证儿子的婚礼能够正常进行,才违心签订了《房屋分产协议书》,现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该《房屋分产协议书》无效。而储先生则辩解说,该《房屋分产协议书》是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姐姐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获悉,储先生与父母及姐姐储女士之间多年来关系不和。1993 年1月,双方签订《协议书》1份,明确父母的楼房二上二下、两间平房包括一切家用财产归储女士夫妇所有,父母今后的一切生活开支等费用均由储女士夫妇负责等内容。同年3月,经公证的遗嘱和赠与书也证明了这一点。此后,双方之间未发生纠纷,上述房屋由储女士居住使用至今,并在1997 年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后又作装修。储先生对上述事实一直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主公道协议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先生违背了民事活动的正当性要求,在外甥婚礼场合扬言闹场子、不准开办酒宴等行为已构成对储女士的胁迫,储女士为此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房屋分产协议书》依法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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