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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诉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27

案情介绍:

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15号房屋,系原告李庆兰夫妻早在60年代所建,原告丈夫吴献亮于1986年去世后,原告李庆兰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89年7月被告将该处房产登记在原告之子吴凤柱的名下。为此,原告李庆兰于2008年5月要求被告撤销该房产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15号房屋系原告李庆兰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吴献亮去世后,其中共有部分属于遗产。第三人吴凤柱就该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未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和建房材料,也未提供遗嘱和房屋共有人原告的相关证明材料,而被告却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显属审查不严。该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第三人吴凤柱的嘉房字第140042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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