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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 权利人可“拒”作原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19

张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多年。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当时已经参军,小儿子已过继给了王先生的哥哥。不久前,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的小儿子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王先生的哥哥与王先生的小儿子已经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同时,法院通知王先生的大儿子参加诉讼,其表示放弃继承,法院不再追加其为原告。

日前,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王先生的大儿子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其应被追加为弟弟提起继承权诉讼案件的共同原告,但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依法不予追加其为原告。

至于王先生的小儿子是否有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王先生的哥哥与王先生的小儿子已经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已经依法确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王先生与小儿子间的权利义务早已消除,小儿子无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律师提示

本案还衍生出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张女士过世,王先生的大儿子有没有权利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张女士与王先生大儿子间是继父母子女关系。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王先生的大儿子确实没有跟张女士、王先生共同生活,双方也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王先生的大儿子是无权继承张士的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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