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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公房都属于“区别对待”的房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47

  自2007年“叫停小产权房”开始,陈先生的心始终都悬着。国土部和建设部,一说小产权房违法,一说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还有一些地方“炸掉”小产权房,这些信息都让他心惊肉跳。“全当是炒股被套牢了。”他自嘲说。

  提心吊胆一年后,他现在如释重负。10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绝不许再建,已购者合法利益要受保护。

  陈锡文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这是“叫停小产权房”后,首次对已存在的小产权房何去何从的官方表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措施,以保障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陈锡文说。

  对已购买者利益的保护,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开禁。陈锡文说的明白,“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因此对已购买者权利的保障,只是解决违法小产权房的遗留问题。这个遗留问题的解决,涉及多项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种情况下,才能转作建设用地。第63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小产权房都属于“非农业建设”。

  1999年和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分别有“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目前正在研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如何合法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对于小产权房,主要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成大产权房。”23日,中国住宅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某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土地管理法》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限制条款也在修订中。

  对于小产权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合法化的方式,来自法律界的看法并不认同。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某刚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将有失公平,最好还是采用“有限的合法化”。

  “小产权房可以自由买卖,但是土地性质注明‘集体土地’加以区别对待。”杨某刚认为,“这样,标明了房子的权利,而不是土地的权利,即保障了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影响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同时又不破坏‘集体土地’的性质。”

  据杨某刚介绍,经济适用房和公房(个人以工龄等分得的房子,未缴土地出让金)都属于“区别对待”的房子,并非完全等同于大产权房。

  而本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消息也似乎证明了这一点。据悉,《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的方案中,对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重要修改。在保持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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