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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协助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21

房产证

  网友咨询:

  我们夫妻与2010年7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由我们购买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成交价为71万,交房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合同还约定,在实际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内,开发商应协同我们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我们按照合同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2年4月3日,开发商将房屋的钥匙交给我们。2013年12月18日,开发商取得《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2014年1月26日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开发商于2014年3月1日向我们发出办房产证通知一份,要求我们缴交有关办证必需的资料及费用,我们认为,开发商太不讲诚信,没有向他们缴交房屋的办证资料。我们的房屋至今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及领取房地产证。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为你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办证的前提是你要把有关的资料交给开发商。

  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合法有效,开发商负有向你们交付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履行领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并履行协助义务为前提。开发商直至2010年5月26日方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导致原告无法按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已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你们夫妻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应赔偿你们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但是,在开发商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对于你们房产证的办理只负有协同义务,他们履行协同义务必须以你们缴交有关办证资料为前提。他们在取得权属证明书后于2010年6月17日通知你们缴交办证资料,你们应该抓紧时间把有关资料交给他们,事实上你们没有交,造成开发商无法协同办理,此责任应有你们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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