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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典型房屋纠纷懂得如何规避风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20

  花巨资租来的房屋,却早已被房东抵押给银行,怎么办?老公和儿子相继过世,婆婆想卖掉由其与老伴共有的房子却遭到儿媳反对,怎么办?20多年前借名买房,如今却接连引来官司,怎么办?

  昨天上午,记者从海宁市人民法院梳理了3起典型的房屋纠纷,希望对有类似遭遇或有可能碰到类似问题的朋友有所帮助。

  【案例一】

  先抵押后租赁风险很大

  海宁的杨女士最近很犯愁,她向平湖某公司租下的一套房产要被法院强制拍卖了。“我本打算长期租用该房产,因此约定的租期较长,还陆续投资了巨额款项。”这让杨女士更头痛。

  杨女士说,2013年2月,她与平湖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当场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5万元。

  随后,杨女士花100多万元用于装修和采购相关设施,开了一家幼儿早教机构。

  然而,杨女士却不知晓,该公司早在房屋出租之前就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来,该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直到法院前来调查,杨女士才得知真相。

  承办法官介绍,涉案房产设立抵押在前,租赁合同签订在后,如果法院最终强制拍卖这套房产,而新房东又不愿意和杨女士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那么,杨女士只能无条件搬出;若原房东无法证明租房时已经书面告知杨女士房产抵押的情况,杨女士可以向原房东索赔相应损失。

  然而,平湖某公司已资不抵债,杨女士将面临较大风险。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此外,《物权法》也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详细审查房东出具的房产证原件,查看有无设立抵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二】

  一套房让婆媳对簿公堂

  同一套房屋,婆婆要卖,儿媳却不肯,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海宁法院已依法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10月18日,海宁法院受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宓大妈将女儿、儿媳及孙女告上法庭。

  宓大妈称,她与丈夫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产。2001年丈夫去世,去世前未留下遗嘱。此后,她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所以没有分割房产。2003年,儿子吴某与付某喜结连理,之后生育一女。

  吴某自幼双目失明,但他学习了推拿手艺,而后又开了一家盲人推拿店,其收入足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然而,天公不作美,2012年1月,吴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宓大妈说,当时儿子得了癌症,医药费用庞大,她向亲戚借了很多钱,现在儿子不在了,她需要卖掉房子还债,却遭到了儿媳付某的反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

  庭审中,宓大妈的女儿表示同意出售房屋,并依法分割房款。

  而儿媳付某表示,不愿意卖房,因为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都落在涉案房产,如果将该房产出售,女儿的户口就没有着落,而自己又没有能力购买新房产,这会影响以后女儿的读书问题。

  付某还称,吴某生前开店的收入,除去必要的生活开支后,都交给婆婆管理,而且吴某生前也从没有提到过借款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前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规则予以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无特殊情况,应当均等。

  本案涉案房产是宓大妈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宓大妈的丈夫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1/2,该份额由宓大妈及其子女各继承1/3。因此,吴某享有该房产产权的1/6份额。吴某去世后,该份额由其母亲宓大妈、妻子付某及女儿各继承1/3。

  据此,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宓大妈享有该房产的13/18份额,宓大妈的女儿享有1/6的份额,付某及其女儿各享有1/18的份额。

  【法官说法】

  宓大妈享有涉案房产2/3以上份额,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若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宓大妈可以出售该套房产,但付某母女及宓大妈的女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三】

  借名买房引两场官司

  面积约20平方米的一套拆迁房,竟然引发两场官司。在第一场官司中胜诉的原告,如今倒成了第二场官司里的被告。

  早在1992年,购房政策规定,农村户口的居民不能在海宁镇上买房子。农村户口的老陆夫妇在海宁硖石看好一套约20平方米的房子后,就找到了拥有城镇户口的好友老宋,并以老宋的名义,花600元买下了这套房屋。

  2010年下半年,这套房子面临拆迁,拆迁补偿金额共计18万余元。老宋兴致勃勃地和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领了其中的5万元。老陆夫妇得知这一情况,跟老宋彻底翻了脸。

  2011年,多年老友为此对簿公堂。谁是房屋的真正主人,双方各有说法。一方说,购房时他们交了钱,多年以来,房子也一直由他们居住并管理,他们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另一方却说,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这本来就是他的房子,让朋友免费居住了几十年,如今朋友却要将房子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该房屋归实际购买者老陆夫妇所有。这起房屋纠纷,本已到此结束,没料想,2013年老陆夫妇又被老宋告上法庭。

  老宋说,虽然之前法院判决认为该房屋是老陆夫妇所有的,但他认为,近20年时间,老陆夫妇都未曾对房屋权属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主张权利,老宋一直确信自己才是产权人。

  “而后,因为拆迁,房屋升值巨大,老陆夫妇才提出主张。房屋是以我的名义购买的,老陆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借用我的名义,依法构成对我的侵权。”老宋据此认为,老陆夫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19万余元,并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999年,刘某的儿子因车祸过世,后刘某将4间平房卖给了外地人马某,双方口头协商房款为3万元。2006年,这4间平房因政策拆迁,马某获得拆迁款。2012年,刘某得知此事后,突然找到马某,以其不是该社区村民,没有资格和权利购买本社区房屋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马某返还拆迁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虽不符合购买刘某社区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但刘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返还拆迁款的诉讼请求,自将房屋交付给马某起时间已超过2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民一庭庭长表示,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因此难免会产生大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遇,属集体所有,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间转让。村民要明确该项法律规定,不能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已经卖出的,也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见有利可图就反悔,如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再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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