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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买房交订金后退房获利3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7:31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原党委副书记胡某林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在法院认定的45万余元受贿总额中,有30万元系胡某林借买房之名索取的贿赂。

  经法院审理查明:

  1995年至2009年,胡某林在担任吴兴区织里镇人武部长、党委副书记、城建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建筑公司、包工头、房产公司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在这些财物中,最大一笔是在2005年11月,时任织里镇党委副书记的胡某林找到一家房产公司董事长,提出要购买两间店面房,并以“张阿虎”的名义支付了20万元定金,对方同意并答应给予优惠,但关于房屋价格及具体优惠数额双方并没有约定。2006年1月,胡某林提出退房,并要求将定金及订房时给予的优惠和附加的“涨价因素”一起通过现金予以兑现。房产公司董事长将20万元定金返还给了胡某林,5天后,又以“优惠”等名义送给胡某林20万元。2007年5月,胡某林又以同样方式向湖州另一家房产公司订房后又退房,接受该公司以“优惠”为名送来的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林收受的这30万元是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检察官说法

  胡某林收受两家房产公司共30万元,应该属于新型受贿犯罪的一种。胡某林与两家房产公司存在着工作上的制约关系,胡某林是织里镇主管城建工作的领导,两次订房的目的,都是为了房屋涨价后退还给开发商,再利用职务之便,提出让开发商将原先承诺的优惠以现金补贴的方式兑现。胡某林与开发商之间订房、退房等行为不符合正[简介 最新动态]常的经济交易形式。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只有在交易成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存在一定的优惠。胡某林在订房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优惠并无不妥,但他在退房后,双方买卖行为取消,所享受的优惠已不存在,且开发商将房屋转卖后所产生的利益应全部归开发商所有。

  胡某林是主动提出退房,开发商理应没收其定金,至多可退还预付款或定金,但胡某林两次主动退房后,不但没有任何损失,相反却得到了以承诺的优惠、房屋涨价等为名的巨额现金补贴,双方交易行为明显违背正常的商品交易规律,是借房产买卖之名行受贿之实。法院按照“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认定胡某林以“投资”为名收受的30万元是受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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