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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为争房产吵上法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17

  两位中年妇女为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归属,矛盾越来越深,直至对簿公堂。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桂女士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房产起纠纷

  桂女士与赵女士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可去年5月,年长的桂女士却将“妹妹”赵女士告到了法院。桂女士在诉状中称,2009年4月,她委托赵女士帮她买房。出于信任,当时仅以口头方式委托,没有签署书面文件。双方谈好后,桂女士从银行提取了200万元现金给赵女士,赵女士随即买下了涉案房屋。桂女士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赵女士竟然将自己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直到入住后她才知道真相。后赵女士提出要100万元增值款才同意产权过户。由于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所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

  说法各有异

  被告赵女士的说法完全不同于桂女士。赵女士表示,不存在桂女士口头委托她买房的说法。桂女士之所以住在涉案房屋内,是因为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且平时相互间经常有经济往来。后来双方关系不好了,就要求桂女士搬走,但她一直不肯。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钱款有来往

  围绕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法庭查明,桂女士目前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法庭还查明,2009年4月12日、14日和15日,桂女士累计从某银行提取200万元。与此对应,赵女士向另一家银行累计存入200万元。同月22日,赵女士将上述200万元转账到同一银行的另一个账户。同日,赵女士与他人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之后一周内完成了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等手续。此外,法庭查明在2009年和2010年,赵女士分5次共计向桂女士汇款149万元。经过质证,双方对上述法庭查明的事实都予以认可。

  原告遭败诉

  主审法官张艨认为:原告主张自己口头委托被告购买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原告对房屋产权并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早就了解,但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对此,原告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告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调解不成,法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桂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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