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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纷争不断 律师:须小心签订购房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7:44

  随着房价涨涨停停,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更是起起伏伏,因为合同纠纷而构成的诉讼也五花八门。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受理的两则房屋买卖纠纷案被成功调解,化解了两段本不该发生的矛盾,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一房两售 开发商赔偿50万元

  购买一套房产,还没入住却缠上了官司,购房者宋明真是有苦说不出。

  2007年,宋明在乌市光明路看上了一套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并和乌市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当日给付50%的房款,剩余一半进行按揭。开发商将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宋明。然而,因为该房产曾牵扯到其他诉讼被查封,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为此宋明将开发商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办理房产按揭手续。一审法院经审核后,判处开发商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后开发商将宋明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宋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开发商不服,再次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续解除双方合约。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接案后审查查明:2007年9月21日,开放商与宋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位于光明路一幢房款总价为901207元的房屋,宋明交付总房款的50%即451207元,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10年,开发商应当在2007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 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同日, 宋明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贷款所需资料送到开发商售楼处办理贷款手续。然而宋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却被银行告知,因为该房屋被司法查封保全,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宋明也将剩余450000元房款交至一审法院。但最终他得知,该房产早就被开发商二次出售给第三方,并已经办理了入住。

  几年过去了,为了一套房子没少花功夫,最终还是别人先入为主,这让宋明很不甘心,而房产商也一口咬定银行迟迟不放贷是因为宋明个人所致,调解工作也一再受到阻挠。

  案件承办人介绍,如果协调不成功,引发的不止是一起诉讼,本着避免引发第三方诉讼,最大化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办案人员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双方愿意坐下来谈条件,最后以开发商一次性退还宋明购房款451207元,并向宋明赔付548793元,调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提醒: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张冰表示,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房价走势由低到高的过程中,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可主动到房产管理部门做“登记备案”。如此一来,即使开发商再与其他人签订合同,那也是一份无效合同,任何私自处分该房产的行为,都将归于无效。

  违反合约 开发商被诉公堂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本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乌市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却因无法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而被买房人邬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的违约金。

  2011年6月19日,邬菱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邬菱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合同总价款为16376340元的房产。合同约定,邬菱在 2011年6月19日向开发公司支付5106340元,在2012年4月30日再支付3090000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中约定,双方逾期付款和交房在30日内,如一方违约,将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单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邬菱履行了付款义务。

  开发公司房屋按期交付本该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却不料,在建设过程中,乌市市政建设道路封闭等原因导致开发公司工期延时,最终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邬菱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约赔偿损失。

  乘着双方当事人因前期疏导工作后双方积怨和分歧逐渐缩小的现状,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并进行法律释明与政策讲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大量的说服协调后,开发公司向邬菱返还购房款510634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律师提醒:

  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陈昌军律师介绍,为规避购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谨慎,综合各方面因素都要考虑,合同首先要无歧义,双方能看懂,约定要明确。最重要的是,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只要双方遵循以上原则,就会很大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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