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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家签了合同又解约 中介费到底谁来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3:12
上下家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后如果因双方

上下家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后如果因双方不再履行合同而解约,中介费该如何支付呢?这是诸多中介面临的头痛问题,也是法院常见的诉讼案例。笔者的观点是:除非上下家与中介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均应各自全额支付中介费。

  从法律规定而言:《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还规定,居间人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即可收取报酬,而绝非委托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其他行政或地方即使对居间收费有规定,如与《合同法》不一致,则在诉讼中自然不予适用。

  从公平原则而言,上下家解约多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解约,不履行合同能为双方带来更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中介应得利益显然不合理。二是单方解约,对违约方而言,显然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对中介方自应按约支付;对守约方而言,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守约方应支付的中介费即为损失之一,所以其仍应依约支付中介费。如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的追偿,而转为对中介方的佣金不予支付,这显然不合理。

  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言,房产纠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委托方本身的诚信问题,双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视契约为无物;而敢于公然违约的主因是违约成本太低,违约方不能得到有效的惩罚,以致契约意识极度薄弱。

  中介方违规操作固应严惩不贷,委托方恶意违约也不容漠然视之,平等主体不论强弱均应受法律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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