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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霸王条款” 购房签约不要自投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2:58

近日,成都市消协对商品房消费中的部分“霸王条例”进行了曝光。
  
  促销宣传虚假
  
  一些开发商在销售时的广告、宣传资料中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注明“仅供消费者参考,不作为承诺依据,所有细节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约定为准”等类似字样。
  
  消协点评:消费者在面临这种宣传时应以认真谨慎心理对待。不要轻易相信,而应以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尽量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认购定金不退
  
  某公司的《认购书》中规定:“认购方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将被视为已对认购物业须知作了必要的了解”,同时还规定:“如认购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能或未依时执行此认购书任何条款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认购,出售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而将物业自行出售,认购方所付定金不退。”
  
  消协点评: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部分经营者未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作参考,使消费者不能全面了解自己交付定金的担保内容。同时,经营者也将多种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终止认购或按时签约的风险完全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正式签约时,由于已交定金,迫于不退定金的压力,消费者往往只能委曲求全,签订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种做法对消费者自然不利,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失公平。
  
  责任划分逃避
  
  某公司在认购书中规定:“在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出售方的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需在十天内退还认购方所付定金。”
  
  点评意见: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公司自制不公平条款,利用消费者无经验、不了解法律规定,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抛在一边,是无效条款。
  
  面积误差乱来
  
  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1%(含本数)至±3%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3%(含本数),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多退少补。”
  
  消协点评:按有关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或由开发企业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醒
  
  市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前,一是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关注开发商的商业信誉,看“五证”是否齐全;三是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四是要把好从签约到验收的每一关,不轻信宣传广告、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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