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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房也要交税?10月起月租3万交4%房产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4:42

  龙华新区李小姐来电咨询:请问10月1日以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是否有调整?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为此,深圳市地税局结合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际情况,一并对相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如下标准征收:

  (一)月租金≤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

  (二)月租金>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华侨如何计算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丁小姐来电咨询:根据税法规定,华侨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在减除3500元的费用基础上可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请问对于华侨的身份如何认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非营利组织为政府单位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田区陈小姐来电咨询:请问非营利组织为政府单位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非营利组织为政府单位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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